农机合作社是怎样合作的 合作社如何开展联合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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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林业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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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是怎样合作的

合作社如何开展联合与合作?

合作社如何开展联合与合作?

开展联合与合作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合作社呈现快速发展趋势。但是,规模小、实力弱使得单个合作社难以真正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从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表明,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是未来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已涌现出一大批联合社。
合作社成立联合社主要通过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自上而下设立分社或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有关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作社对其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这些分支机构接受合作社的管理,从而使得合作社在业务运营上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效益。事实上,很多分支机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社,这些合作社以加盟的形式形成由上一级合作社负责统一管理的联合社。
二是自下而上成立联合社,由一个合作社联合其他生产相同产品或相关产业的合作社组建联合社,联合社通过向所有成员统一供种、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销售,实现对内产品质量得到严格控制,对外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得到增强。联合社是业务活动上的联合,现在有的省(市、区)已开始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目前,绝大多数省联合社的工商登记问题还有待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涉及合作社进一步联合的相关规定,未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应条款。目前,北京、山西、江苏、江西、湖南、新疆和海南等省(区、市)已经在合作社法实施条例或办法中,对联合社登记做出了相关规定,允许合作社参照合作社管理办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黑龙江、辽宁、山东、四川和重庆在本省(市)合作社法实施条例或办法中鼓励合作社合作建立联合社,为联合社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其他地区的联合社有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但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现实中许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的初衷正是为了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营利性活动,参与市场竞争;有的则未在任何部门登记,但已经联合开展相关业务。

农机合作社土地托管主要做法?

什么是“土地托管”
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供销社等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
土地托管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的重要社会化服务模式之一。通过土地集中连片托管,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与专业化生产,进而大幅减少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对于实现我国农业健康与高效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开展土地托管服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供销合作社体系、专业合作社、新型的农业经营服务企业和农机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
供销合作社是政府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的土地托管业务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河北与东北地区,主要依托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实施,有的将村“两委”吸纳进来,共同开展土地托管服务。
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合作组织。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重点指出支持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等专业化服务,积极承担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
农机大户基于常年设备应用不饱和现状,在开展土地托管服务方面具有设备资源优势,在耕、种、收等环节实现机械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