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许可证多久可以办下来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查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实行逐项审查,根据申请的生产范围逐项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章申请材料要求
第四条农药的生产范围分为原药(母药)和制剂两类。
原药(母药)按品种应用。制剂应当按剂型施用,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属于同一农药产品。
第五条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证范围或者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农药品种或者剂型的生产许可,应当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材料按照品种或者剂型分别装订。
第六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换发农药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生产报告,包括主要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变化情况,农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等。
第三章审查过程
第八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审查。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农药管理、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领域的专家,成立审查组,对农药生产许可证进行技术审查或者现场核查。
审查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技术审评和实地核实可由不同的审评组进行。
第九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药生产管理的法律和政策;
(二)具有学士学位;;农药、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农药生产技术、产品质量标准或农药管理,具有5年以上农药科研、生产、检验或管理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考试工作;
(四)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审查人员与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农药生产许可审查。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和技术审查。。
技术评审完成后,应形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审查结论;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查表(按农药生产范围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2)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申请增加化学农药生产范围;
(三)变更生产地址或者扩大生产范围的;
(四)书面审查或者技术审查认为需要现场核查的。
第十三条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 美国当地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
申请人接到实地核查通知后,对核查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评审组实施实地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告知申请人评审小组,告知评审内容和程序,宣读评审纪律,听取企业介绍;
(二)查阅材料、检查现场、询问有关情况等。,要重点关注技术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内部交流评审,形成初步意见;
(四)向申请人反馈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评审组完成实地核查后,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验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实地核查结论;
(3)向申请人反馈主要问题;
(四)与技术审查结论不一致的主要事项及其说明;
(五)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查表(按农药生产范围填写);
(六)实地核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复习内容
第十六条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公司的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场地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车间、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符合性和符合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申报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相符。
第十八条生产地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应有生产地址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申请人 s人员包括经理、技术员、操作员和检验员。人员状态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和岗位有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1)管理人员。农药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并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至少应有5家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和2名与农药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3)运营商。操作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从事高风险工序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4)检查员。至少有两名检验人员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5)特殊岗位操作人员。从事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叉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申请人不得聘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条厂房、设施和设备包括厂房设施、生产装置和设备、安全消防设施的配置和 三废 治疗设施。
第二十一条农药生产厂总体布局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生产布局和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生产环节之间衔接良好,物料运输合理有序。
申请人应当根据生产装置的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列出保证正常运行的主要车间、设备、设施和辅助设施的名称和数量(不同生产范围对主要生产设备的要求见附件3),以及农药产品的追溯管理设施,并提供相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农药生产车间、设施和设备布局科学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装置的主要设施设备应满足相应农药的生产要求,具备自动化生产的条件(部分环节或产品尚不具备自动化生产条件的除外);
(2)对于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应当建立独立的生产单位;
(3)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杀鼠剂的车间应与其他农药的车间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原料、成品和包装材料应分类存放在不同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检验场所的布局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具有相对集中的检验设备和相对独立的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和高温室。
第二十四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设立单独的质量检验机构;
(二)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产品标准、中间控制和原料检测的要求,法定计量控制仪器按规定周期检验合格;
(三)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理规程等制度齐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和控制、生产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贮存和运输、产品销售管理、可追溯性管理、产品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废物回收和处置、人员培训、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三批农药试生产经营的原始记录包括:原料进货检验记录、原料、中间体或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或检验记录、主要生产记录、成品入库记录等。
审查员应当结合三批农药试生产和经营的原始记录,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运行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审查结论
第二技术审查、现场核查的审查结论包括单项审查结论和综合审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单项评审结论分为 一致性和一致性, 建议的改进 , 不合规 和 不适用性 。
一致性和一致性意味着符合相应的规定。 建议的改进 意味着存在可以改进的偶然的、孤立的和普遍的问题。 不合规 指存在区域性或系统性问题。 不适用意味着审查内容与生产许可申请范围无关,不需要评价。
如果审查的结论是 建议的改进 , 不合规和or 不适用 ,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综合评审结论分为 合格 和 不合格 。
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综合评审结论为合格:
(1)没有 不合规和在所有已审核的项目中;
(二)得出结论的所有项目的总数 建议的改进 不得超过5。
第三十条实地核查与技术复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农药品种或者剂型的生产许可,经审查只有部分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部分予以许可;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新设立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农药生产申请范围为母药或者新农药的,应当进行农药登记验证。
第三十四条因技术、安全等原因难以形成原药(母药),直接加工成制剂的,应当核查该农药的注册情况,以农药品种名称和剂型标明生产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2017年10月10日起实施。生效。
微生物肥料需要生产许可证吗?
制定了标准,成立了微生物质量检测中心,并于1996年正式注册、检测和发放微生物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应持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专业技术和检验技术证书等相关材料向当地质检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是生产专用肥,需要提前到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再办理《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