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规定教师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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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规定教师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爱”与“责任”。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亲其师,信其道。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4、“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要关心集体。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终身学习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扩展资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共六条,不仅是在原有的版本基础上的深化和升华,而且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体现“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理念。当前,在教育事业飞速发展的基础上,人民群众不仅要求“有学上、有书读”,而且进一步要求“上好学、读好书”。因此,教育质量的提高是学校的当务之急。而提高教育质量,关键在于我们教师。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十七大”强调要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教师队伍师德和业务素质尤其重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先”。所以教师的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师德水平也是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满意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标尺,更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

公办教师与私办教师有什么区别?

第一、公办教师
我国未实行教师聘任制之前,公办教师就是在编的大中小学教师,是由教育行政机关派遣到大中小学任教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干部”身份(对于“干部”一词,这里先将其简化概括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公务员是干部的一部分。而“领导”可以理解为担任职务的干部)。大中小学教师的“干部”身份一直保留,直至1994年《教师法》实施,我国才从法律上重新界定教师身份。
公办教师是非农业(城镇)户口,吃皇粮(国家粮),领国家工资和享受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维修基金等福利待遇。
第二、私办教师
私办教师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私立学校的教师、民办学校的教师。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就是个人或者几人联合和私人企业开办的学校,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的国有民办学校,其实就是民办学校。私立民办学校的教师叫私办教师,他们不是民办教师。
私办教师,是通过私立民办学校的主办方向社会招聘而到私立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私办教师采用合同制,双向选择。他们的工作及工作时限、待遇等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口头或书面)确定。他们的身份不是统一的。他们当中有的是公办教师离开公办学校来当私办教师、有的是退休教师、有的是大中专毕业生,等。
第三、民办教师
《教育大辞典》载,民办教师是指“中国中小学中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 民办教师是国家、集体办学的公办学校教师!民办教师身份是农民、职业是教师!他们是教书的农民,他们挣的是生产大队统筹的工分回农业社生产队分红和国家的少量补贴称“民办公助”。民办教师虽然不是国家编制内的教师,但却是国家、集体办学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农村就是公社和大队集体办学的教师,是有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教师,是相对比较稳定的教师队伍。
民办教师1957年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国家在某时间界限(各省不同,多数是1986年)已关停民办教师人口,不再产生民办教师,且于2000年已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近五百万的民办教师、长达近半个世纪的时间,我们的政府、民办教师加上民办教师的学生、学生家长和广大人民群众,民办教师这个称呼(名词)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影响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民办教师已经成为一个历史称呼(名词),是不容篡改的!
第四、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就是没有编制的临时教师。又叫做临聘教师、顶岗老师。是学校为了补充在校教师的不足,而临时聘用的教师。代课教师一般是合同制管理,他们的工作及工作时限、待遇等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口头或者书面)确定。他们的身份不是统一的。
第五、原民办教师
专指在某时间界限(各省不同,多数是1986年)关停民办教师人口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已经不干了辞职或者没得干了被辞退而离开教学岗位的、他们已成为以前是民办教师,政府还惦记着他们,现在要给他们生活补贴的那部分民办教师称为原民办教师!并不是所有的民办教师。民办教师与原民办教师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不论是公办教师、民办教师,还是私办教师、代课教师都以教书育人为职业,都是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忠实履行教师职责。必须具备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