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霸王条款 既是公司40%股东,又是总经理,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协议怎么处理?

[更新]
·
·
分类:行业
2629 阅读

竞业限制协议霸王条款

既是公司40%股东,又是总经理,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协议怎么处理?

既是公司40%股东,又是总经理,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协议怎么处理?

1、如果签了竞业协议的话,竞业协议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里面第23条和24条有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管或者高端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2年。
2、同时也约定了如果签了竞业协议,劳动者在遵守竞业规定期间,公司需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离职后需要和公司协商,如果需要履行竞业协议,让公司出出具一份约定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的合同,并且要按月来履行,双方签字。
3、如果公司不给竞业规定的相关经济补偿,可以视为解除了竞业协议,法律上讲,竞业协议是有效的,但是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竞业协议解除了。
总经理,所以您需要办的是重新签订一份带有约定每月需要支付具体经济补偿数额的竞业协议,并且竞业年限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一个公司的总经理,而且有40的股份,这说明你已经很牛掰了,我想你应该知道怎么处理。就正常履行竞业协议就好了,因为高管等保密人员离职后,是必须要再签署一份遵守保密的协议,将补偿等条款写明就行。再说了,你离职了,应该还有股份,你自己也应该是希望公司发展好,要不然40的股份可不是小数。

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提供社保证明嘛?

不需要,法律上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单位合同约定竞业禁止协议,禁止期内就要按月支付补偿金,否则你可以不履行禁止协议,这和你是否再工作无关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公司没签合同,签了个保密协议,全是霸王条款,离职后不许干同行业,不许带走客户,有效吗?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你与公司约定的保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是部分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