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教师和私立学校教师水平区别
坚持考教师编制还是选择私立学校或培训机构上班?
坚持考教师编制还是选择私立学校或培训机构上班?
在去还是不去私立学校上班的问题上,应该不要有什么偏见,只要是自己喜欢的工作,符合自己的要求,就应当可以选择。目前来说要考虑几个问题:
一、待遇问题
公立也好,私立也好,都是教书育人。如果你的理想是当一名教师,去公立或私立都符合你的理想。而且现在公立学校也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了,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的养老保险制度虽有不同,但是是可以衔接的。因此,考虑去公立还是私立时,首先想到的应该就是待遇问题、工作稳定问题了。只要私立学校待遇好,去私立学校也应该是可以选择的。如果两者待遇一样,当然首先选择公立学校的教师编制。私立学校待遇高的话,还是值得考虑的。
我有一个朋友,原来在公办学校当教师。几年前,她想到民办学校去,问我们的意见,当时我们给她的意见是应当去民办学校,因为那时的私立学校的收入是公立的两三倍以 上。工作十年相当于工作二三十年,而且是提前将钱领到手了。她考虑了一阵后,放弃了公办学校教师的编制,到民办学校去当教师去了。现在至少应当有七八年了,回过头来看,她没有为 此后悔,我们也没有因为给她的建议而后悔。
二、稳定问题
公立学校比较稳定,私立学校则不一定稳定,有可能面临失业问题。应该说,失业,对技能低的人来说是个问题,如果具有较好的技能,失业应当是不怕的。如果长期在稳定的单位工作,缺乏真正的竞争,也会逐渐丧失进取精神。久而久之,就会让其能力逐步下滑,从而成为一个碌碌无为的人。稳定是相对的,随着改革的推进,稳定的工作也不一定稳定,就象当年国企固定工的“铁饭碗”一样,也会被打破的。因此,能让自己提高技能水平的单位应当更好一些。
三、发挥特长问题
一般来说,公办学校的激励一般,平均分配的成分多一些,按资排辈的成分多一些,而私立学校则有一定的激励机制,能力强的、付出多的收入会高一些,竞争也比较激烈一些。因此,在公立学校的一些教师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潜能不愿完全发挥。对一些追求实现个人理想,有着自己抱负的教师来说,他们更愿意到能让他们完全施展才能并能得到认可的地方去。
此外,在公办学校有时候有来自于体制内的非教学任务会让教师承担,会让教师浪费一部分精力,对提高教学能力作用不大,但又无法不参加。到民办学校,这种非教学任务就会很少,教师可以专心教学工作。
总之,从工作的稳定性上来说,教师编制较好,但如果私立学校的待遇好,能发挥特长,去私立学校也是不错的。这需要你从个人的情况以及私立学校的待遇、是否发挥个人特长、能否考上教师编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以上是个人意见,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合肥市新招聘中小学教师无编制,实行同工同酬,和编制教师有啥区别?
省考在编中小学教师,和各地自行招聘的教师,在个人身份、工资待遇、发展前途、养老保险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区别。虽然各地为了补充公办学校教师力量,弥补在编教师教学力量的不足,都承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但合同制教师和在编教师,还是有着无法跨越的差距。
1、实行合同制管理,无法使用编制。公立中小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中专门为基础教育阶段工作人员核定的“教育专项编制”。有编制就意味着有保障,而招聘的合同制教师,除过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或者事业人员考试,没有办法改变编外合同人员身份。即使工作内容相同,工作能力甚至更强,却永远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编制内,成为正式职工,享受正式在编人员应该享受的福利、津贴、补贴、绩效、奖金等。
2、按合同规定给付报酬,无法晋升职称,不能享受职称待遇。中小学校同时还是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实行职称管理,享受职称工资待遇。职称数额的设置,和高、中、初级职称的比例构成,都是根据事业单位规格和编制数,按规定进行核定。这其中,并不包括编外人员,包括暂时性非在编的正式职工,更不用说编外临时合同工了。招聘的合同制教师,不管工作多少年,不管通过考试获得了什么样的资质,都无法参与职称评定,享受职称对应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津贴。其工资待遇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报酬给付,增长幅度由当地财政部门参照社会工资涨幅水平,定期不定期整体性调节。
3、合同人员执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制度,依然执行的是“双轨制”,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的是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企业人员实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即使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暂时性非在编,同样要求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对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工资构成不同,机关事业人员退休后的养老工资,和在职时收入水平差异不大,符合条件的甚至没有差异。而企业合同人员更注重在岗时创造的绩效,退休后养老工资收入和在岗时差距较大,保障性不如机关事业人员。
4、合同制教师是编外人员,无法参与在职教师的正常职级、职称晋升,也不能调动。招聘的合同制教师,其合同主体和服务对象是具体的某个学校,或者某个区域,合同主体不变,其服务对象不能改变,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调整岗位,而不能在行政主体区划内正常调动。同时,编外合同人员既不能晋升职称,也无法晋升职务与职级,其发展前途十分有限。